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慈(消)行罚决字〔2019〕0191号 | 慈溪市市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慈溪市长河锦圣博洁具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慈溪市长河镇沧北村芦庵公路2077号的慈溪市长河锦圣博洁具厂停止使用,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帐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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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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