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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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嘉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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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终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嘉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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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8 |
2 |
杨爱珍与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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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民终217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爱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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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9 |
3 |
周晶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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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民终217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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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9 |
4 |
9726王晓颖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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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97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晓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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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30 |
5 |
9724刘苗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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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97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刘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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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30 |
6 |
9728张莹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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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97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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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30 |
7 |
张洁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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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1052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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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29 |
8 |
范纪英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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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1053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范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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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2 |
9 |
程淑华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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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1053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程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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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2 |
10 |
黄明与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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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1053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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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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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509执2806号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2 | 详情 |
2 | (2019)粤03执338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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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9民初120号公告补正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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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2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卫涛 当事人- 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 中健汇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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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卫涛与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健汇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苏0509民初12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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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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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220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伟 被告- 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 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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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22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4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范媛娟联系电话:0512—63493869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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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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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178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杜岚 当事人- 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兰泰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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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泰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岚与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泰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17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4月23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范媛娟联系电话:0512—63493869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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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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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17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锋 当事人- 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兰泰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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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泰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金银地投资有限公司、北金(天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锋与被告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兰泰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源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京投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17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4月2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承办法官:范媛娟联系电话:0512—63493869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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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
5 |
(2019)粤03执338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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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38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鼎昱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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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387号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青旅(苏州)静思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鼎昱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46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3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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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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