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地税稽罚〔2016〕67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6〕67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吉利变速器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余瑾违法事实:2013年9月、2014年6月签订的保险合同,金额合计10536.9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金额合计469657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3年12月签订的技术合同,金额1272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少缴印花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198.50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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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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