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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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安食药工质行处字〔2018〕第0016号 | 绵阳市安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认识态度好,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素,按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和“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2、处罚款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2、两项相加合计:151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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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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