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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磊汽车

    宁波精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梅梁桥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3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海)应急罚〔2018〕186号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安监责改〔2018〕203号),提取了宁波精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后,对宁波精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管员、法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适格当事人;  4、《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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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5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3

    序号 土地坐落 行政区 抵押面积 抵押土地用途 起止时间 操作
    1

    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梅梁桥村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0.9 工业用地 2010-04-20至2011-02-01 详情
    2

    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梅梁桥村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0.69 工业用地 2010-10-20至2011-09-30 详情
    3

    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梅梁桥村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0.68 工业用地 2010-02-03至2011-09-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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