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应急罚〔2018〕186号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海)安监责改〔2018〕203号),提取了宁波精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立案后,对宁波精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管员、法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适格当事人; 4、《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本机关于2018年11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18-11-0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