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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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宾斌、谢凌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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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宾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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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张万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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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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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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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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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与林海兵、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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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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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路支行、刘俊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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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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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潘建青与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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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潘建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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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沈欧邦、王婕与姜军、吕雅与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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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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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陈楚雯、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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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楚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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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坝支行、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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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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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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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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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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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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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7-31 |
2 | - | - |
原告- 云南绿盛美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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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5-20 |
3 | (2018)云0114民初177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马云仙 赵光华 被告- 冯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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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G62 | 2019-03-21 |
4 | (2018)云0114民初29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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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G70 | 2018-12-23 |
5 | (2018)云0114民初177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马云仙 赵光华 被告- 冯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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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8-07-12 |
6 | (2017)第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林国华 黄维 李德高等六人 被告- 云南松原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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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双柏县人民法院 | G34 | 2017-12-17 |
7 | (2017)云0111民初790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马世超 夏加辉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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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10 | 2017-12-07 |
8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瑞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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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7-30 |
9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瑞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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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7-30 |
10 | (2017)云0112民初9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坝支行 被告- 卢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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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票市人民法院 | G54 | 2017-07-2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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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101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1 | 详情 |
2 | (2020)云0103执5017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3 | (2019)云0114执1487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21 | 详情 |
4 | (2019)云0111执5058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6 | 详情 |
5 | (2019)云0111执4076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2019-04-11 | 详情 |
6 | (2019)云0111执4075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2019-04-11 | 详情 |
7 | (2019)云0102执2377号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02 | 详情 |
8 | (2019)云0111执2980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2019-02-28 | 详情 |
9 | (2019)云0111执2320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2019-02-20 | 详情 |
10 | (2019)云0114执123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2019-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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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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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万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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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6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张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截止2021年8月25日的借款本金318937.5元、利息3339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万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70元,保全费2267元,由被告张万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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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2 |
(2021)云0102民初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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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5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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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576号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李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云010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对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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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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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万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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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65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6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万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9331.01元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60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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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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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65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万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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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万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329248.4元,截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447.61元(本息合计为332696.01元),以及自2021年2月26日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确定,并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该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2、判令被告张万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为16635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截至2021年2月25日合计金额为349331.01元)3、确认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即原告对被告张万俊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橙郡小区一期32幢1单元6层604号房屋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万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张万俊、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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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5 |
(2021)云0102民初5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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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5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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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576号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李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8417.89元;截至2020年12月23日的利息人民币14695.56元,罚息人民币387.54元,复息人民币351.47元,合计人民币423852.46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息(其中利息、罚息以应还未还贷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复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等约定计算);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431.00元;(以上1、4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449283.46元);5、因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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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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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1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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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21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汇通支行与被告林海兵、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林海兵因购买坐落于橙郡小区一期34幢1-702号房屋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与被告林海兵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6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对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被告林海兵以该房屋向原告设立抵押,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的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款项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但是被告林海兵截至2020年11月22日已经连续3个月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在原告催告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涉及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有欠款应当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林海兵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32808.86元,截至2020年11月22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587.32元,本息合计335396.18元;2、判令二被告以本金332808.86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对被告林海兵名下坐落于橙郡小区一期34幢1-702号房屋处置、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5、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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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7 |
(2020)云0102民初59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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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侯萱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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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962号陈侯萱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与被告陈侯萱阳、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侯萱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9月21日的借款本金29080.72元,利息486.77元,罚息92.07元,复利6.35元,并支付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年利率8.453%计);二、被告陈侯萱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支付邮寄费90元;三、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侯萱阳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8元、保全费507元,合计1525元,由被告陈侯萱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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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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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异93号 | - |
原告- 昆明先盛工贸公司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楚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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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昆明先盛工贸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楚雯、被执行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2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案外人昆明先盛工贸公司撤回异议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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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9 |
(2020)云0102民初59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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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陈候萱阳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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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962号陈候萱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陈候萱阳、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候萱阳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4861.84元以及截至2020年4月21日止尚欠利息1554.12元(本息合计46415.96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候萱阳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陈候萱阳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中律师费为2320.8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合计48736.7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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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10 |
(2020)云0102民初59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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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5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 被告-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侯萱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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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5962号陈侯萱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陈侯萱阳、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侯萱阳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4861.84元以及截至2020年4月21日止尚欠利息1554.12元(本息合计46415.96元);2、请求判令被告陈侯萱阳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陈侯萱阳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中律师费为2320.8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合计48736.7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三楼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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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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