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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昌坊农业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镇昌坊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53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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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502执3047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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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12-29
    2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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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5民初3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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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12-21
    3

    刘小云、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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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502执4362号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小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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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0-04-28 2020-05-08
    4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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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2执3034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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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20-03-31 2020-07-27
    5

    李玖根与昌枚生、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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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502民初23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玖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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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19-12-24 2019-12-31
    6

    李玖根与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昌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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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502民初23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玖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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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19-12-24 2019-12-31
    7

    张水英、昌有珠等与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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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502民初19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水英
    昌有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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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19-12-24 2019-12-31
    8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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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02执303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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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19-08-30 2020-07-27
    9

    严九生、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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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502执恢492号之一 劳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严九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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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19-06-06 2019-11-28
    10

    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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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502执1368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邮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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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19-04-29 2019-05-2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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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19-02-18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1971执10653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09 详情
    2 (2018)赣0502执1935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6-13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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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02民初63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 巫小花 昌枚生 昌春生 昌全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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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垫付款项3629658.21元及利息等费用(利息等费用以3629658.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对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 联 系 人:民二庭审判员郑馨、书记员包思颖。 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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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2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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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02民初63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 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昌枚生 昌春生 昌全珠 巫小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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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垫付款项3629658.21元及利息等费用(利息等费用以3629658.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对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郑馨、书记员包思颖。联系电话:0791-88681084。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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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1
    3

    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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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02民初63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 巫小花 昌枚生 昌春生 昌全珠 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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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市昌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市文辉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欧里金秋采石场、新余市昌坊祥瑞投资有限公司、昌枚生、昌春生、昌全珠、巫小花: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郑馨)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收起

    ... 展开
    2018-11-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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