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一稽罚[2020]40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8年存在办公费用24726.90元,实际为发放给员工的业务提成,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你单位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存在收入341590.00元未申报纳税。你单位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814.34元;增值税9645.72元;企业所得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5.21元;教育费附加190.38元;地方教育附加126.9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50%的罚款计407.17元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00%的罚款10320.93元决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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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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