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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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顺利、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分公司等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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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04民初267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高顺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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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26 |
2 |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魏起亮等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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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928民初1912号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原告-王邦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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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9 |
3 |
严永棋与丁良华、潘柳玲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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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241民初502号之一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严永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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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9-29 |
4 |
甘肃和轩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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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民初23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甘肃和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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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8-30 |
5 |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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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民初212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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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18 |
6 |
曾文拓、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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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9民初75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曾文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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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06 |
7 |
王大松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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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9执26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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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5 |
8 |
李青胜、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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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4民初14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青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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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9-17 |
9 |
1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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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民再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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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31 |
10 |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乐清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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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民终710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乐清市城南街道水深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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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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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民再6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李勇强 马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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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8 | 2019-06-11 |
2 | -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闽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杨祛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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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49G52中缝 | 2019-02-21 |
3 | (2017)浙民申30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李勇强 马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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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6G87中缝 | 2019-01-24 |
4 | -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闽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杨祛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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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8-07-19 |
5 | (2017)豫04民终409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洪江勇 黄国君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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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2 | 2018-04-08 |
6 | (2017)豫04民终409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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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08 |
7 | -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闽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杨祛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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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4-03 |
8 | (2018)沪0112民初206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上海闽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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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3 |
9 | (2018)沪0112民初206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闽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杨祛山 易云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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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27 |
10 | (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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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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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304民初3570号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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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4民初35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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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304民初3570号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请求:1、被告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740619.63元人民币;2、被告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281322.8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18年9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胡艳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鲍黎明、陈木区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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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2 |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天勇、沈松军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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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296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姚天勇 沈松军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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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12965号姚天勇(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9****2157)、沈松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1****1526):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天勇、沈松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公司款项9935893.46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4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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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3 |
(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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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廖思思 被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黄明福 李平 钟建全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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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廖思思诉你与被告黄明福、李平、钟建全、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8民初1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钟建全、黄明福、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廖思思偿还借款本金6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二、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廖思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收取5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80元由被告钟建全、黄明福、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2月8日上传日期:2018年2月8日承办人:吕金伟联系电话:023-81155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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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
4 |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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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3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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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301号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及(2016)浙0203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7月16日签订的《幕墙工程装饰施工合同》已于2017年3月11日解除;二、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5179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三、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515179元范围内就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造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龙湾华府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6400元,共计120880元,由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59元,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22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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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剑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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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3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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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303号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剑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勇强与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5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剑飞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勇强借款本金66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本金591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3日起算,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3日起算,本金6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19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履行时应扣除申请执行人李勇强已收取的110万元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0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6045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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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6 |
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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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30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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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5301号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华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支付工程款283500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3月31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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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
7 |
(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4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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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4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温州二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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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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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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