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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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2〕第11-0056号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01月0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实施了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2年02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月7日,当事人承建的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工地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生活污水氨氮含量为78.4mg/L,化学需氧量为904mg/L,总磷量为16mg/L,以上三项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已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被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身份情况;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违法照片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事实;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事实;5、自来水费用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12月份施工用水量;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施工资质情况;7、水质复检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2022年04月0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龙综执罚听告字〔2022〕第11-0056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温州龙湾区浙南科技城瑶溪北单元11-B-03地块中学工程工地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生活污水氨氮含量为78.4mg/L,化学需氧量为904mg/L,总磷量为16mg/L,以上三项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已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被判定为不合格。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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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2 | 详情 |
2 | 温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4-0001号 |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事项编码330217240001“违法情节自然年度内首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限期内改正的,罚款金额M(元)1万≤M≤5万。”的规定,并结合2022年1月3日当事人在温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二期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为2022年首次(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办案系统查询结果)且已改正这一违法情节,应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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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 详情 |
3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822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11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种植在温州市鹿城区蒲中路与经一路交叉口T02-07地块工地内的48棵树木砍伐,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浙永预[2021]174中所标注的马尾松7棵(马尾松1、2、3、4、5、6、7,胸径分别为:Φ38.2cm、Φ30.5cm、Φ25.5cm、Φ27.6cm、Φ35.5cm、Φ36.1cm、Φ44cm);桂花树13棵(桂花1、2、3、4、5、6、7、8、9、12、13、14、15,高度分别为:H370cm、H440cm、H430cm、H340cm、H290cm、H250cm、H290cm、H430cm、H350cm、H260cm、H430cm、H280cm、H300cm)、银杏树1棵(Φ22.7cm)、香樟树24棵(香樟2、3、4、5、6、7、8、10、11、12、13、14、15、16、17、18、20、21、24、25、26、27、28、29,分别为:Φ25cm、Φ28cm、Φ30.8cm、D34.4cm、Φ12cm,D28.8cm,D42cm,Φ32.8cm,Φ26.5cm,Φ9.5cm,Φ19.5cm,Φ25.7cm,Φ28.5cm,Φ22cm,Φ32.2cm,Φ26.9cm,Φ25.8cm,Φ19.2cm,Φ21.5cm,D29.7cm,Φ21.8cm,Φ33.2cm,Φ21.7cm、D26.4cm);乐昌含笑1棵(Φ10.5cm)、苦楝1棵(Φ23.7cm)、小叶榕1棵(D17.5cm),树木总价值1302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砍伐树木。经查询,当事人2022年自然年度内无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情况。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零捌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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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4 |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69号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1月4日,我局******城中队执法人员联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施工期间排向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取样检测;2021年11月11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排水证抽检(废水)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城***造工程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有1项指标不合格,PH值(无量纲)为10.8ml/L超过了《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的6.5-9.5ml/L。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1月29日经我局批准,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1月4日,******城中队执法人员联合******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施工期间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进行检测。11月11日,******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排水证抽检(废水)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城***造工程排向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有1项指标不合格,PH值(无量纲)为10.8ml/L超过了《污水排放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的6.5-9.5ml/L。当事人有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工程施工期间有污水产生和中队执法人员同******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施工期间进行污水取样检测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城******11-E-01)地块城***造工程排水证抽检(废水)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排放污水中PH值(无量纲)1项超标,存在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事实;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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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详情 |
5 | 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20号 | 浙江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03日上午,在苍南县中医院迁建项目工地出入口处,因未对出入工地的工程车辆冲洗干净,造成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该工地出入口及玉苍路路面,污染带长26米。鉴于苍南县未公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则该路段视为非主要街道予以裁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车轮带泥运行。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序号:25,违法种类:车轮带泥运行)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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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详情 |
6 | 洞人社罚决字﹝2021﹞5号 |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行政处罚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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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 详情 |
7 | 洞人社罚决字﹝2021﹞3号 | 温州市洞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9月份工资,对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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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详情 |
8 |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16-0197号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8日08时00分-2021年9月8日09时30分,当事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白象街道上蔡村学府北路与帆海西路交叉口浙南公共卫生紧急医疗救援基地工程工地有污水流溢到附近停车场内,污染停车场路面面积约为50平方米。经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2021年9月8日15时00分许,执法队员再次复查,当事人已经请了污染路面,现场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了施工现场未采取有限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和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16“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内罚款1000元,每增加1平米增加罚款500元。”以及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现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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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详情 |
9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25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7月9日夜间,当事人擅自在温州市杨府山北片安置区一期工程(F、G地块)03-02-40A地块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经检测场界外1号测点噪声等效声级为65分贝,超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影响周边居民,造成环境污染。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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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详情 |
10 | 温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263号 | 浙江省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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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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