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南市监食处〔2020〕62号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的规定。参考第十五条,裁量细则:(一)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2元;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272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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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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