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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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二稽罚[2019]124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取得的上海慧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7年12月26日,发票代码3100173130、发票号码30523751-30523766、金额1599149.56元、税额271855.44元、价税合计1871005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2、你公司取得的上海慧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7年12月申报认证抵扣,作为成本入账据以计算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你公司2017年库存商品成本未按照税务局备案的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造成成本无法准确核算,且你公司账目混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业务情况,故对你公司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核定,比照省局发布的2016年通用设备制造业应纳税所得率为7.3%。4、你公司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50万支付货款,该两份银行承兑汇票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从市场上购得并以个人名义借给公司,根据你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账显示李其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存在分四次共计支付150万元款项购买承兑汇票的行为,这与你公司取得发票的时间相吻合,但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未背书到浙江东亚阀门有限公司,浙江东亚阀门有限公司也未将其背书到上海慧琅贸易有限公司。综合上述,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行为属于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71855.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029.88元、企业所得税262633.50元,合计553518.82元,处以60%的罚款计332111.2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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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详情 |
2 | 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9]52684号 |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永兴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龙湾区永兴街道空港新区滨海三道四路的浙江东亚阀门有限公司的保安员王某未取得保安上岗证而长期担任保安,于2019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口头教育并提出整改,后于2019年9月20日上午,被永兴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再次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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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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