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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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莲公(白)行罚决字[2018]50260号 | 莲都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18年7月,丽水网新正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单位雇佣朱某某在上班,至2018年12月3日,白云派出所民警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朱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朱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等法定程序。我局认为,该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构成了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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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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