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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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恩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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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5执10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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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15 |
2 |
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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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9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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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3 |
何康茂、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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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85执3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何康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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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市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30 |
4 |
廖斌、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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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申218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廖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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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02 | 2021-04-23 |
5 |
梁永健与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清远城市广场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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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2民初319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梁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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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5-11 |
6 |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营销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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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特191号 | - |
当事人-中山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营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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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6-03 |
7 |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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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特192号 | - |
当事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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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6-03 |
8 |
广州市尚好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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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4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尚好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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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4 |
9 |
东莞东之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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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3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东之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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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4 |
10 |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厦门盛世元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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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特166号 | - |
当事人-厦门盛世元年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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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4-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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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执7722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2 | (2021)粤2072执7721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3 | (2021)粤2071执1876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7 | 详情 |
4 | (2021)粤0282执225号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详情 |
5 | (2020)粤2071执恢2268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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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保171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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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17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 被告-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恩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陈健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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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银苑支行诉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恩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陈健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921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171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恩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陈健仁名下价值相当于10032277.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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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2 |
(2020)粤20民初145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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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初1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程卓珍 周俊源 郑毓敏 当事人- 中山市南朗益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益华购物广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益华万果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中山市南朗益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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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初145号中山益华万果商贸有限公司、中山益华购物广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益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卓珍、周俊源、郑毓敏(TEEYEEMIN)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朗益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限于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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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3 |
(2021)粤2071执保215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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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15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硕轩 被告- 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陈正陶 陈达仁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陆汉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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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黄硕轩诉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陆汉兴、陈达仁、陈正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025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15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87515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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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4 |
(2021)粤2071民初7468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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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4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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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为113元(该款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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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5 |
(2021)粤2071民初7468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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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4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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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磁商贸有限公司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太阳城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卫华和人民陪审员邓宝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宇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货款14066.3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计:17066.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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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6 |
陈正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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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2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硕轩 当事人-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陈达仁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陈正陶 陆汉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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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硕轩诉陈正陶、陆汉兴、陈达仁、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健梅,肖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解除原告黄硕轩与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之一;二、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清偿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为1791123元];三、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清偿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为1940384元];四、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三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层有限公司、被告四陆汉兴、被告五陈达仁、被告六陈正陶对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六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以上暂计:287515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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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7 |
(2020)粤2071民初28971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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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97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智链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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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诉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智链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8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日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智链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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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8 |
(2020)粤2071民初30456号撤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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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30456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张雪华 被告- 方鸿祺 陈士国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山市威信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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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雪华诉方鸿祺、陈士国、中山市威信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小霸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张雪华撤回对被告方鸿祺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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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9 |
(2020)粤20民终6982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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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69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梁军伦 被上诉人- 麦润棠 陈健仁 益华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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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民终6982号陈健仁: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梁军伦与被上诉人麦润棠、益华控股有限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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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10 |
(2020)粤2071执保450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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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45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劳惠胜 被告-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陈健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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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劳惠胜诉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陈健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936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450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019000元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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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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