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2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2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8月31日14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振兴北路新东村村委会附近地面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79)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15时40分前清除在地面上的广告。2020年8月31日15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8月31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8月31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振兴北路新东村村委会附近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振兴北路新东村村委会附近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79)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8月31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收起
...
展开
|
2020-10-14 | 详情 |
2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1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81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8月24日8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体育场路与后蒋村交叉路口电杆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7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10时前清除在电杆上的广告。2020年8月24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8月24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8月24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体育场路与后蒋村交叉路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体育场路与后蒋村交叉路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7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8月24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 收起
...
展开
|
2020-10-14 | 详情 |
3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39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39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AKT5T70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8月3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花市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74)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10时30分前清除在电杆上的广告。2020年8月3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8月3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8月3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花市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花市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74)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8月3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 收起
...
展开
|
2020-09-23 | 详情 |
4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43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143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7月27日15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323省道与阳光大道交叉口地面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71)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16时30分前清除在地面上的广告。2020年7月27日16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7月27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323省道与阳光大道交叉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323省道与阳光大道交叉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71)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7月27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 收起
...
展开
|
2020-09-23 | 详情 |
5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96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96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身份证号码:332625********007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6月28日10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丰足路与朝阳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6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11时前清除在电杆上的广告。2020年6月28日11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6月28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丰足路与朝阳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丰足路与朝阳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6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6月28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天 收起
...
展开
|
2020-08-26 | 详情 |
6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95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95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身份证号码:332625********007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6月28日14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地面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69)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16时前清除在地面上的广告。2020年6月28日16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6月28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69)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6月28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 收起
...
展开
|
2020-08-26 | 详情 |
7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3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3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身份证号码:332625********007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6月24日16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蓝天路交叉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63)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17时40分前清除在地面上的广告。2020年6月24日17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6月24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蓝天路交叉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友谊路与蓝天路交叉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63)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6月24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当 收起
...
展开
|
2020-08-21 | 详情 |
8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2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2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身份证号码:332625********007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6月24日10时,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朝阳东路天猫优品门口电杆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60)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11时前清除在电杆上的广告。2020年6月24日11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6月24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朝阳东路天猫优品门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朝阳东路天猫优品门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60)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6月24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天台县综 收起
...
展开
|
2020-08-21 | 详情 |
9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0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0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身份证号码:332625********007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6月22日8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45)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9时30分前清除在电杆上的广告。2020年6月22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6月22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振兴北路交叉口电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45)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6月22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 收起
...
展开
|
2020-08-20 | 详情 |
10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1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971号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9XLB14E身份证号码:332625********007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15号经查明,2020年6月22日14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着一块广告。经初步调查,确认当事人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南到场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并向当事人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编号为2020(5-04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15时30分前清除在地面上的广告。2020年6月22日15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到该处时发现,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清除任意放置的广告。2020年6月22日,我局对台州星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2、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天台县平桥镇花市路与友谊路交叉路口地面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4、编号为2020(5-047)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6月22日再次巡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我局发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情况。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向当 收起
...
展开
|
2020-08-2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