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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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公路罚[2019]03(41)1338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2月04日,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8A25/浙B85K5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1K+4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6日21时20分车号为浙B88A25/浙B85K5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1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890千克,超限18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33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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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2 | 仑公路罚[2019]03(41)12589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0月25日,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W352/浙B86CH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3K+1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9月16日21时24分车号为浙B8W352/浙B86CH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3K+1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380千克,超限33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58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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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3 | 仑公路罚[2019]03(41)1203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9月18日,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B903/浙BM133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9月07日17时20分车号为浙B9B903/浙BM133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0300千克,超限113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03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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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4 | 仑公路罚[2019]03(41)12032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9月18日,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W352/浙B86CH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8月28日09时43分车号为浙B8W352/浙B86CH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750千克,超限27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203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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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 详情 |
5 | 仑公路罚[2019]03(41)1160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8月06日,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1F010/浙B058T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27日18时48分车号为浙B1F010/浙B058T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480千克,超限24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60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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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6 | 仑公路罚[2019]03(41)11601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8月06日,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Y836/浙B085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7月27日18时46分车号为浙B0Y836/浙B085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1+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570千克,超限25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6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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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7 | 仑运罚决字[2019]第3302065119000018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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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详情 |
8 | 仑运罚决字[2018] 第3302065118000257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8年12月24日14时50分,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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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详情 |
9 | 仑运罚决字[2018] 第3302065118000256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8年12月24日14时20分,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的安全生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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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详情 |
10 | 仑运罚决字[2018]第3302065118000256号 |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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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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