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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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敏、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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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执13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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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22 |
2 |
骆静、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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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243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骆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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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30 |
3 |
欧振宪、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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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799号之四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欧振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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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6-30 |
4 |
关媛、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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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12执501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关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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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5 |
5 |
蔡金江、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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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33721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蔡金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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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18 | 2021-06-09 |
6 |
珠海横琴长城金浩股权投资企业与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孙耀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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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04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长城金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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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3-30 |
7 |
郭梅、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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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8656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郭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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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2-22 |
8 |
朱华进、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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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8655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朱华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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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3 |
9 |
庄蔼群、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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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178号之一 | 国内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庄蔼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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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4 |
10 |
耿克民、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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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4464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耿克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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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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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697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2 | (2021)粤0391执69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5 | 详情 |
3 | (2021)粤0391执53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5 | 详情 |
4 | (2021)粤0304执3243号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5 | (2021)粤0391执13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7 | 详情 |
6 | (2021)粤0391执13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7 | (2021)粤0391执12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6 | 详情 |
8 | (2021)鲁0282执111号 | ??ī???????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9 | (2021)鲁0282执109号 | ??ī???????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10 | (2021)鲁0282执107号 | ??ī???????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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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69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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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95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淑辉 被告-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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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953号之一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淑辉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3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9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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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2021)粤03执64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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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41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于红 被告-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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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418号之一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红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7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4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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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3 |
(2021)粤03执646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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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46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于红 被告-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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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463号之一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红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72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4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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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4 |
(2021)粤0304民初168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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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685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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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6856号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敏与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68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敏撤回对被告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12.34元(已由原告预交7756.17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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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5 |
(2020)粤0304民初360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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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02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佟琦 孙耀飞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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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029号佟琦: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耀飞、佟琦、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360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回购原告持有的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995439%的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肆万元整(小写:楼13,640,000.00)及利息人民币陆佰贰拾叁万捌仟零贰拾陆元陆角柒分(小写:楼6,238,026.67)(利息以本金136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股权回购款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柒万捌仟零贰拾陆元陆角柒分(小写:楼19,878,026.67);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以股权回购款19,878,02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为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贰仟零贰拾元陆角壹分(小写:楼1,572,020.61);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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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6 |
(2020)粤0304民初360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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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602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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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6029号佟琦:原告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耀飞、佟琦、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360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回购原告持有的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2.995439%的股权,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肆万元整(小写:楼13,640,000.00)及利息人民币陆佰贰拾叁万捌仟零贰拾陆元陆角柒分(小写:楼6,238,026.67)(利息以本金136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6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股权回购款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柒万捌仟零贰拾陆元陆角柒分(小写:楼19,878,026.67);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以股权回购款19,878,02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14日为人民币壹佰伍拾柒万贰仟零贰拾元陆角壹分(小写:楼1,572,020.61);三、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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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7 |
(2021)粤0391执6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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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6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玉基 被告-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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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696号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玉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涉外裁字第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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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8 |
(2021)粤0391执69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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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6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玉基 被告-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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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697号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玉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涉外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6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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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9 |
(2021)粤0391执53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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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玉基 被告-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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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33号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玉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涉外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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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10 |
(2020)粤03执异944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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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94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建林 被告- 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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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944号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林与被执行人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出(2020)粤03执512号《通知书》,异议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94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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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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