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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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雅华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湾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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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5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雅华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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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15 |
2 |
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耀名、惠州市裕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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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3民初18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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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03 |
3 |
东莞市雅华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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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67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雅华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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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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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雅华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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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765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雅华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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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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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与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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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538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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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8-07 |
6 |
东莞市诚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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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02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诚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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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17 |
7 |
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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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53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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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19 |
8 |
袁旭昌、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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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170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袁旭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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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19 |
9 |
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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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1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辉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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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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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雷、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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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168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李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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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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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执940号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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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7184号之二(判决: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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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8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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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84号之二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1972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2日起、以37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12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84.45元,由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上一篇没有了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6646号公告判决(东莞市舒唱娱乐有限公司、吴龙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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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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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84号之一(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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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8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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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84号之一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原决定于2021年6月24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现变更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4007号之一(变更开庭时间通知:王峰)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4088号公告应诉(胡众平、东莞市乐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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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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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84号(应诉: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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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8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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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7184号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原告诉称,2013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东莞市人防地下室人防防护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被告将涉案项目地下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2016年11月1日,该项目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了6575000元,余款925000元至今未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25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以37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4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5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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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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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923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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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92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胡景平 被告- 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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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923号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景平与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1392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廉政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景平支付违约金9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元,已由原告胡景平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是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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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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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941号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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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941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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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941号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9年7月4日9时30分开庭,因工作安排需变更开庭时间,现通知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14时30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8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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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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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941号公告送达开庭及应诉材料(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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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941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 惠州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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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941号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佣金400,000元、现金奖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23日为6,800元);2.惠州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东莞市颐龙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7月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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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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