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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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曹雪平、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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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16455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曹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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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07 |
2 |
李德庆、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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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31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德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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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10-03 |
3 |
糜海蓉、秦帆等与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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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57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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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19-11-20 |
4 |
曹雪平与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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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2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曹雪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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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6-03 |
5 |
谢彪与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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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1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谢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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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11-21 |
6 |
贾岩与蒋康、崔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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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09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贾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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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1-28 | 2019-11-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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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079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曹雪平 被告- 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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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9-11-12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政 秦帆 陈琴 糜海蓉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出色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佰诚汇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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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9-01-25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曹雪平 被告- 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龙 蒋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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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2018-12-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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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431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5 | 详情 |
2 | (2019)粤0303执1645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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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民初3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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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思润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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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83号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钟俊凤与被告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思润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钟俊凤交付的租金21945元;二、被告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6元,由原告承担3572元,被告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74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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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2 |
(2020)粤0307民初32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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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钟俊凤 被告-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华思润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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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83号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钟俊凤与被告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思润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钟俊凤交付的租金21945元;二、被告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6元,由原告承担3572元,被告深圳市点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74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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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2020)粤0307民初328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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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华思润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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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83号深圳市点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俊凤诉你方与深圳华思润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二签订的《商铺租赁及运营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共7210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5211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时间:2020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横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8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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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4 |
(2019)粤03执13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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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3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德庆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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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318号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德庆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19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3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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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
5 |
(2018)粤0303民初25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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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2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曹雪平 被告- 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崔龙 蒋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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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崔龙、蒋康:关于原告曹雪平与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瑞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融天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崔龙、蒋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303民初25252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25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曹雪平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13.5%自2018年9月17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雪平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2759元。三、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深圳市瑞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镇南约村满庭芳商业C-303【不动产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7999号】,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曹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2914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深圳佰利通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914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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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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