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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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仑公路罚[2020]03(41)0045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7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AP9936/浙AQ536挂的车辆于2020年07月29日09时30分行驶在X023330206宁波-小港5K+40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02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AP9936/浙AQ536挂为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潘永兴。本单位于2020年07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004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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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详情 |
2 | 萧运罚决字[2019]第3301090219100523号 |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9年12月26日10时26分许,我处执法人员接杭州公路管理局移交,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浙A.P8999牵引车在2019年07月03日07时59分在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61吨;在2019年07月05日08时07分在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30吨;在2019年07月06日19时36分在高速公路G92K196+000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4.39吨;在2019年07月17日09时11分在高速公路党湾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5.0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处以吊销车辆营运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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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3 | 仑公路罚[2019]03(41)1358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12月16日,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AP8773/浙AQ600挂在S320骆亚线25K+22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7年05月24日15时03分车号为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25K+22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380千克,超限33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35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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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4 | 仑公路罚[2019]03(41)1359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3月17日22时01分车号为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164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8220千克,超限132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35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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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5 | 仑公路罚[2019]03(41)13589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3月23日06时40分车号为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164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6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9120千克,超限691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358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8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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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6 | 仑公路罚[2019]03(41)1358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4月08日02时12分车号为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164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80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72450千克,超限174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35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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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7 | 仑公路罚[2019]03(41)13587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5年05月22日13时42分车号为浙AP8773/浙AQ600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164K+4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9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2280千克,超限72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358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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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8 | 浙杭公路(非)罚〔2019〕030102566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1G298/浙A7057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13日10时5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60沪昆高速长安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76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7.76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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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9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274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P9809/浙AP367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5日10时39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9党湾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5.7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6.7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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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详情 |
10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262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AP9817/浙AQ608挂的车辆,于2019年08月26日08时4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92瓜沥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5.0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6.0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经事后告知,当事人主动接受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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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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