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瓯环罚字〔2017〕134号 | 区环保局 |
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于2014年3月份在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大源路12号(第2幢1-2层)擅自投入包装印刷加工,主要生产设备凹印机6台。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有废气产生,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的事实、生产车间的情况;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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