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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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杭州星选闪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25日10时42分被本局执法人员发现设置了四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执法人员检查时,三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为空桶,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混投有其他垃圾(包装袋、废弃打包盒)和易腐垃圾(菜叶),现场未见规范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关于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类类别、分类颜色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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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详情 |
2 | 杭下公(武)行罚决字[2020]01405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杭州星选闪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员工胡某某建立劳务关系,但该店一直未将员工胡某某的人员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至2020年6月22日,杭州星选闪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被我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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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详情 |
3 | 杭下公(武)行罚决字[2020]014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杭州星选闪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员工徐某某建立劳务关系,但该店一直未将员工徐某某的人员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至2020年6月22日,杭州星选闪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的行为被我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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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详情 |
4 | 下市监处字〔2020〕0184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杭州星选闪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杭州星选闪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775元;二、罚款6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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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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