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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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洞(消)行罚决字〔2021〕0044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霓翔北路27号的浙江恒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浙江恒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洞头区支行(户名: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23510104002118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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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详情 |
2 | 龙(消)行罚决字〔2019〕0228号 | 龙湾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温州大道620号的浙江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B幢车间第一层至第三层采用泡沫夹芯板隔断,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龙消限字〔2019〕第0197号),视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浙江新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龙湾农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单位编码:010400;项目编码:443050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龙湾区大队 2019年1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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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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