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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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环拱罚[2016]第20号 | 拱墅环保分局 |
当事人: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03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标 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8D 我局执法人员2016年7月14日对当事人位于石祥路303号生产经营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新增一台烤漆房,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我局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和维修,有两个维修车间,油漆车间主要设备有两台烤漆房,其中一台烤漆房未经环保审批和验收,目前已经投入正式使用。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增设一台烤漆房,未经环保审批和验收已经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新增的烤漆房立即停止使用;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区所属网点(机构代码:****06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二○一六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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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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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257 | 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英属维京群岛华菱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980 | 无效 | - |
2 | 2019-13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 | 97 | 无效 | - |
3 | 20190090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 | 256 | 无效 | - |
4 | 2019-094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 中升(大连)集团有限公司 | 82.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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