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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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杨桂、彭荣华、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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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执1228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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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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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徐立峰、沈津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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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5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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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13 |
3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郑良栋、胡爱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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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48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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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0 |
4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欧阳木龙、许月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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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4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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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8 |
5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郑有华、邵小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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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1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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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28 |
6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学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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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4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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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28 |
7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严凯华、韩先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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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5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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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7 |
8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俞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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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执3370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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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25 |
9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尤福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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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9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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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13 |
10 |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黄元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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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4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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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3-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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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民初89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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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9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吴江南 吴建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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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8990号吴江南、吴建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南(公民身份号码:332624********2517)、吴建金(公民身份号码:332624********2513)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89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江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15822.95元,并支付违约金4127.74元(暂计至2020年11月27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46.89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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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2 |
(2020)浙0105民初71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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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1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亚芹 李志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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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137号李志新、刘亚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新(公民身份号码:220222********0050)、刘亚芹(公民身份号码:220222********0603)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52199.18元(已扣除担保服务费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669.9元(暂计至2020年7月25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659.75元为限);二、被告刘亚芹对被告李志新的上述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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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3 |
(2020)浙0105民初7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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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42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许月珠 欧阳木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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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木龙、许月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木龙(身份证号360726******2612)、被告许月珠(身份证号445281******4027)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欧阳木龙、被告许月珠共同支付给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17749.78元、偿付违约金10015.31元(暂计至2020年7月25日,此后以117749.78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以35324.93元为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计1427.50元,由被告欧阳木龙、被告许月珠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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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4 |
(2020)浙0105民初84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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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47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张学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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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张学益(身份证号330325******6713)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学益支付给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32172.35元、偿付违约金8716.05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2日,此后以32172.3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9651.71元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被告张学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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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5 |
(2020)浙0105民初74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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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4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庆 成红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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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7458号陈文庆、成红艳: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庆(420222******3772)、成红艳(420222******7247)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文庆、被告成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50227.04元(已扣除担保服务费1000元),并支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20年10月22日起,以50227.0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标准计算,以15068.11元为最高限额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陈文庆、被告成红艳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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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6 |
(2020)浙0105民初60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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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60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王功金 王玲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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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5民初6011号王功金、王玲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功金(身份证号360423******2911)、王玲利(身份证号360423******2926)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功金、王玲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4328.82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34328.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垫款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王功金、王玲利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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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7 |
(2020)浙0105民初713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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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1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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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红、宋利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5民初71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66882.21元(被告支付的服务费已在代偿款本金中扣除),并支付违约金16791.31元(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10月15日,此后以欠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20064元)。二、被告宋利芳对被告王志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1元,由被告王志红负担,被告宋利芳连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公告期为60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民三庭苏园园联系电话:88259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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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8 |
(2020)浙0105民初89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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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893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徐旭丽 金晓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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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千、徐旭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5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晓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5877.67元(被告支付的服务费已在代偿款本金中扣除),并支付违约金10763元。二、被告徐旭丽对被告金晓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6元,由被告金晓千负担,被告徐旭丽连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公告期为60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民三庭苏园园联系电话:88259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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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9 |
(2020)浙0105民初78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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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78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朱志红 钟正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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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正根、朱志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正根、朱志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正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6069.58元并承担以26069.5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7821元为限;二、被告朱志红对被告钟正根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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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5 |
10 |
(2020)浙0105民初90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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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90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文德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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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德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德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5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3563.2元并承担以10356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1069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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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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