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四食药监食行罚〔2018〕A1001号 |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食药监食行罚〔2018〕A1001号 第1页 共2页 当事人:四平市铁西区小浪花海鲜城(霍中磊) 地址(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九洲四期108商网 邮编:136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220302600201480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41302619760615878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中磊 性别: 女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3404346500 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6日,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执法人员王环庆、徐波在四平市铁西区小浪花海鲜城检查时发现,该店消毒柜未使用,无其他消毒方式,经调查该单位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食化食责改〔2017〕0094-0013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四食药监当罚〔2017〕A00011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2017年11月02日,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委托吉林省优尼普瑞科技有限公司对四平市铁西区小浪花海鲜城餐具进行抽样检测,现场抽样已清洗消毒的盘子五个,11月9日检验结果反馈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C-IP4LALS-003号,大肠菌群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现查明,该店使用消毒柜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无其他消毒方式,与被抽检样品同批次被消毒的餐饮具已被使用。 相关证据: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调查笔录》一份;3、《检测报告》一份(NO.C-IP4LALS-003号);4、消毒记录复印件一份;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9、照片两张;10、《情况说明》一份; 11、《四平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四食药监食行罚〔2018〕A1001号 第2页 共2页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 目不合格)。该单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现查明,该 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一(食品类)(2015版)》第八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适用以下裁量:(一)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吉林银行英雄大路支行(1、地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177号四平市政务大厅内。2、账户:财政专户。3、缴款时请携带财政统一印制并按要求填写完整的缴款书。)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2 | (四)质监罚字稽查〔2016〕3号 | 四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你海鲜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你海鲜城销售的水产品均为零售,难以核实消费者购买的具体数量并赔偿损失,本局决定给予你海鲜城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你海鲜城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2、没收违法所得柒仟贰佰叁拾元整(7230元);3、处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罚没合计:玖仟贰佰叁拾元整(9230元)。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