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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峡集团

    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安市石井镇大街海峡贸易公司办公大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洪振展与洪耀宇、洪振基、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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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洪振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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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洪振展、天津久久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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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洪振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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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洪振展、洪耀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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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洪振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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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吕玲玲与黄昭明、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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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吕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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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吕玲玲与黄昭明、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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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吕玲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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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天津久久石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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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久久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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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南安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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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再审申请人-南安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市石井瀛江港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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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洪耀宇与被告洪振基、洪振展、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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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洪耀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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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洪振展与天津久久石业有限公司、洪振基、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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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洪振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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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吕玲玲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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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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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闽0583执恢1363号 南安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7-12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展、洪振乐、郑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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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程文庭 被告- 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 洪振基 洪振展 洪振乐 郑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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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洪振基(身份证号:3505831957****4914)、洪振展(身份证号:3505831962****4936)、洪振乐(身份证号:3505831966****4931)、郑志忠(身份证号:3505831964****4959):本院受理原告程文庭与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展、洪振乐、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程文庭尚欠的借款本金8881640元及截至2015年6月2日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36619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展、洪振乐、郑志忠应对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程文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9679元,由原告程文庭负担3350元,由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展、洪振乐、郑志忠负担9632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程文庭、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展、洪振乐、郑志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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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乐、洪振展、郑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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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27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程文庭 被告- 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 洪振基 洪振乐 洪振展 郑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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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洪振基(身份证号:3505831957****4914)、洪振乐(身份证号:3505831966****4931)、洪振展(身份证号:3505831962****4936)、郑志忠(身份证号:3505831964****4959):本院受理原告程文庭与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乐、洪振展、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7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960000元;2、判令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4019755元(以89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8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2日共计4019755元,并继续计算至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乐、洪振展、郑志忠对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11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8107,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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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7-22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乐、洪振展、郑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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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程文庭 被告- 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 洪振基 洪振乐 洪振展 郑志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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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洪振基(身份证号3505831957****4914)、洪振乐(身份证号3505831966****4931)、洪振展(身份证号3505831962****4936)、郑志忠(身份证号3505831964****4959):本院受理原告程文庭与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乐、洪振展、郑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960000元;二、判令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人民币4019755元(以896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8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2日共计4019755元,并继续计算至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泉州市海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南泰船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洪振基、洪振乐、洪振展、郑志忠对被告厦门南泰船业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供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15年9月18日对该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提出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03,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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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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