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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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洪琰等与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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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终14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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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2 |
2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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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65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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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4 |
3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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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65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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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04 |
4 |
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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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民辖终7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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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30 |
5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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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执3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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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9-28 |
6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梁小萍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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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4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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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9-03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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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138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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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3 |
8 |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九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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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执保74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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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2 |
9 |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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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民终2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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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15 |
10 |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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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85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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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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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鄂01民初48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杭州九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壮勉 彭彤 荆门市元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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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0 | 2020-11-22 |
2 | (2020)粤03破568号 | - |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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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10-15 |
3 | (2019)粤03民初2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飞马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黄壮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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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9 | 2020-09-17 |
4 | (2020)鄂01民终41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杭州九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黄壮勉 孙志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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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0 | 2020-06-30 |
5 | (2019)豫01民初12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壮勉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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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20-06-04 |
6 | (2019)豫01民初12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壮勉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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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20-06-04 |
7 | (2019)鄂01民初48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九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荆门市元通商贸有限公司 黄壮勉 彭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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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17 | 2020-05-14 |
8 | (2019)豫01民初12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壮勉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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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3-12 |
9 | (2019)豫01民初12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壮勉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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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3-12 |
10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寰亚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中小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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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2 | 2020-03-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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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2370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30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2369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30 | 详情 |
3 | (2021)粤0106执2107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4 | (2021)粤0106执21075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5 | (2021)粤0106执735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6 | (2021)粤0106执751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7 | (2021)粤0106执751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8 | (2021)粤0106执751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9 | (2019)粤03执2201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2 | 详情 |
10 | (2019)粤03执220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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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77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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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7716号之一 | - |
当事人- 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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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716号之一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7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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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2021)粤03民初38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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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38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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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3831号洪琰、黄壮勉:原告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琰、黄壮勉、第三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38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1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8月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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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
3 |
(2020)粤03民初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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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壮勉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黄固喜 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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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3号黄壮勉、黄固喜: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3号。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为贷款本金共计1273079999.74元、利息61177774.82元、罚息80938066.87元、复利6202790.3元、律师费15000元;二、被告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对被告黄壮勉所抵押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北的阳光高尔夫大厦2601、2607、2608、2609、2610、2611、2612、2613、2708、2709、2710、2711以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银湖国际会议中心A9栋碧桂阁5D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259098-3000258766号、深房地字第2000291086号)【登记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211430-0211442号】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黄壮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若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33894.39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6738894.39元,由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和保全费6738894.3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固喜、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南塑胶城投资有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6月22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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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2 |
4 |
(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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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洪琰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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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垫款本金47578050.79元、逾期利息11894515.31元(逾期利息计至2020年9月15日止),合计59472566.1元;二、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黄壮勉、洪琰对判项一、二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947.43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23947.43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409.43元,五被告连带负担3235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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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20)粤03民初69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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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914-6915号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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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914-6915号黄壮勉:本院受理原告白玉乐、李会英与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两案,已作出裁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两案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两案按白玉乐、李会英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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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6 |
(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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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立欢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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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9553952.08元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955395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1055840004742018110828477433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项1200万元,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票据款项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公司质押于交通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账号为41026700040032810的账户中的存款256718.75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70元,由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370元,由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400262021-03-1916:30:22:443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2019)粤0106民初38962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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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7 |
(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洪琰、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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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立欢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洪琰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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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邹立欢、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洪琰、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288888.88元及支付违约金(以尚欠代偿款8288888.8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21055840004742018083124902602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据款项1000万元,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票据款项享有质权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10元,由原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682元,由被告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8374772021-03-1815:50:13:123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2019)粤0106民初38961号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联普贸易有限公司、邹立欢、黄壮勉、洪琰、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邹立欢、黄壮勉、洪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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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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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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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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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5043号黄壮勉、洪琰: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黄壮勉、洪琰、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内容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黄壮勉、洪琰等名下价值55429486.6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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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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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志庆、黄壮勉、洪琰、原审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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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85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洪琰 孙志庆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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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0853号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孙志庆: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志庆、黄壮勉、洪琰、原审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0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6元,由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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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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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志庆、黄壮勉、洪琰、原审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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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0854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洪琰 孙志庆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黄壮勉 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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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0854号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孙志庆: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孙志庆、黄壮勉、洪琰、原审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浦惠数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上海浦惠数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0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6元,由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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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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