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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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工商处字[2017]80号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红楼路19号4楼法定代表人:韩曙光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06月30日营业期限:2009年06月3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9月27日,本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8月2日,当事人为了销售"花语水岸苑"楼盘,通过业务洽谈,与广州市壹方广告有限公司签定了《花语水岸苑项目广告设计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大坦沙地块的“花语水岸苑”楼盘项目设计广告,广告设计费3000元。“花语水岸苑”楼盘广告有广告牌和宣传单张两种形式,2016年8月28日当事人将广告牌竖立于荔湾区坦尾五.六号地铁站出口,并在楼盘售楼部摆放广告宣传单张供人取阅。其中广告牌中的內容包含“地王板块双地铁江畔楼王”等语言,宣传单张上出现“25万起拥有老荔湾独立产权商铺,月租过万元”等字样。2016年9月3日,经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随即将广告牌下架,撤销围档,并停止派发该广告宣传单张。该广告设计费用3000元己结算,并开具发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销售经理黄锦霞、法定代表人韩曙光和开发主管蔡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销售经理黄锦霞、开发主管蔡熙及广州市壹方广告有限公司文员李舒婷的询问笔录、《广告设计合同》复印件、广告牌内容打印件以及广告宣传单张原件,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以及具体过程。 证据三: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设计费发票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委托设计广告及发布广告的事实。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承认发布该违法广告的事实,于2017年6月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花语水岸苑”楼盘项目广告中,使用了“地王板块双地铁江畔楼王”的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该广告以宣传“25万起拥有老荔湾独立产权商铺,月租过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规定。当事人该广告设计费用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內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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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详情 |
2 | 穗荔农水行罚〔2020〕011号 | 广州市荔湾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罚款拾捌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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