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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辉兆商务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红楼路19号4楼之六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黄明开其他案由其他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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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1执恢172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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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08-03
    2

    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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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3民初37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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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05-20
    3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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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终83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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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22 2019-04-29
    4

    陈建辉、章泽君等与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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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03民初241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章泽君
    陈建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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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7-08-22 2018-11-13
    5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辉、章泽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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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民辖终177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陈建辉
    章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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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20 2018-11-13
    6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明开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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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11执163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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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7-05-31 2018-11-20
    7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明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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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执4609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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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13 2019-06-26
    8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奖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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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执4486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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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2-06 2019-06-26
    9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570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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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570-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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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5-12-14 2016-08-05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0104民初60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阳光大地房产频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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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7-25
    2 - 合同纠纷

    原告- 粤民初 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阳光大地房产频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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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5-02
    3 (2017)粤0103民初2411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被告-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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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2017-04-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3民初10819号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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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08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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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819号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期厨房烟道工程保质金17975元及违约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自2017年10月14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九日联系人:汤燕弟、郑波联系电话:8300614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35970102020-10-0917:25:41:712=(2020)粤0103民初10819号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广州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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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09
    2

    (2020)粤0103民初10820号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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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08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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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0820号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期餐饮烟道工程欠付结算款200980.57元及违约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自2017年6月20日起算直至被告付清之日为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期餐饮烟道工程保质金44187.19元及违约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自2019年6月20日起算直至被告付清之日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0年12月18日16:00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申婷婷龙滋霖联系电话:83005825、83006105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35967452020-10-0916:53:34:794(2020)粤0103民初10820号原告广州市彩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工程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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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3

    (2019)粤0103民初3722号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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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3民初37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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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3722号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确认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就广州市荔湾区印月街9号104-108、112-113、116-121、123-124、127-133号共22间商铺所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花语水岸苑商铺合作协议》于2019年1月30日解除;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299891元并支付利息(以299891元为本金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至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299891元之日止);3.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首期租金299891元并支付利息(以299891元为本金分段计算,2019年8月20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至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299891元之日止);4.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商铺违约金(以149943元为本金,按每日0.1%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1月30日止,违约金不超过本金);5.驳回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63元,由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元,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58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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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4

    (2019)粤0103民初5998、6000号原告尹少练诉被告一广东珠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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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3民初5998、60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尹少练 被告- 广东珠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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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5998、6000号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少练诉被告一广东珠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5998号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113040元(2260800元×5%);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70667.27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内增加的工程款59006.88元(1413户×41.76元/户);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18000元;5、判令被告一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29078.94元(以147674.15元和1130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分别从2016年2月6日和2018年2月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6、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6000号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87105.5元(1742110元×5%);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331216.8元(50362.31元+280854.49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合同内增加的工程款42052.32元(1007户×41.76元/户);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30000元;5、判令被告一支付给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44756元(以403269.12元和8710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分别从2017年1月26日和2019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6、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案件现定于2019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八月七日联系人:(民三庭)左晶晶、黄利民;联系电话:83005845、83006162;527376862019-08-0714:37:3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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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7
    5

    (2019)粤0103民初3722号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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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3民初372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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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3722号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花语水岸苑商铺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双倍押金59977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租金299891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3日为13388.47元。4.被告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费用。上述案件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民三庭)杨仁义、魏冬菊联系电话:83005907、83005840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27102012019-07-2214:54:23:767(2019)粤0103民初3722号原告广州竣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辉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送达,广州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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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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