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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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37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上午,派遣车牌号为“浙FF798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海宁市袁花镇金鑫混凝土公司,装运预拌混凝土至尖山新区滨海路工地,途径海宁市尖山新区祥虹路与滨海路交叉口北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混凝土物料遗撒,遗撒面积12平方米。本局认为,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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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2 | 详情 |
2 | 嘉路政罚〔2021〕31424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9时3分,浙FF116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7吨。3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赵立友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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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3 | 嘉路政罚〔2021〕31421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0时27分,浙FF510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2吨。3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高亚林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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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4 | 嘉路政罚〔2021〕31422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3日9时37分,浙FF33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4吨。3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张洪彦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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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5 | 嘉路政罚〔2021〕31420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9时25分,浙FF33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5吨。3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张洪彦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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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6 | 嘉路政罚〔2021〕31423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1时30分,浙FC57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7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王跃良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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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7 | 嘉路政罚〔2021〕31425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3日14时25分,浙FC570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3吨。3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30日对王跃良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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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详情 |
8 | 嘉路政罚〔2021〕31419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日13时13分,浙FF651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7吨。3月4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29日对李秀标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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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9 | 嘉路政罚〔2021〕31416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3日13时4分,浙FF807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4.3吨。3月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29日对陈海涛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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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10 | 嘉路政罚〔2021〕31417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5日9时49分,浙FC568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8吨。3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2月2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2月29日对文成洪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海宁市金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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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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