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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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照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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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02执1340号之一 | 典当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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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27 |
2 |
临沂华兴数字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与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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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91民初28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临沂华兴数字商务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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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8 |
3 |
涂春晓与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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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302民初391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涂春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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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7 |
4 |
张家港市圆顺伟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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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02执402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圆顺伟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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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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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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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02执491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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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20 |
6 |
杨少玲、蔡子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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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执161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益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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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06 |
7 |
包文付、洪武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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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民终461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包文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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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22 |
8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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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执820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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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3-12 |
9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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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执417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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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25 |
10 |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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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02破申17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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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1-03-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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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鲁13民初26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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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4 | 2019-11-10 |
2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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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9 | 2019-08-15 |
3 | (2016)鲁13民初1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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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03-19 |
4 | (2016)鲁民辖终627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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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7-02-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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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5执11315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08 | 详情 |
2 | (2019)苏0722执2118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10 | 详情 |
3 | (2019)鲁0112执1820号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5 | 详情 |
4 | (2019)苏0707执2167号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4 | 详情 |
5 | (2017)苏0722执3576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8 | 详情 |
6 | (2017)苏0722执3574号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08 | 详情 |
7 | (2017)粤06执338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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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宁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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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2执18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光良 被告-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宁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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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照:本院执行的李光良与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112执18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履行(2018)鲁011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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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
2 |
关于原告姜大明诉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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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60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姜大明 被告- 宁照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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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照:本院受理原告姜大明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8)苏0722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原告姜大明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姜大明其他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吴鹏联系电话:17851259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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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3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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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 欧阳永享 陈娟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照 陈万照 何亮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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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3号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娟、陈万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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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
4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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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 欧阳永享 陈娟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照 陈万照 何亮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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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陈万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388964.48元,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以9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25%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15年12月6日起以9000万元为本金,按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7.875%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逾期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作相应调整);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有权于145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沂蒙路中段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临兰押他项2014第008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宁照、陈娟于1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于1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被告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于55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工字第6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2015年调字第6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项下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债务,于5300万元的最高债权金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744.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98744.8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1744.82元,由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依前述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49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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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
5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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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照 陈娟 欧阳永享 何亮铭 陈万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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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陈万照: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388964.48元,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以9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25%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15年12月6日起以9000万元为本金,按逾期贷款罚息年利率7.875%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逾期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作相应调整);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有权于145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以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沂蒙路中段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临兰押他项2014第008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宁照、陈娟于1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于1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被告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于5500万元的最高债权余额限度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工字第6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2015年调字第6号《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项下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债务,于5300万元的最高债权金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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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
6 |
(2016)粤06执异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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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执异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照 陈娟 欧阳永享 何亮铭 陈万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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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执异42号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陈万照: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因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2016)粤06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上法律文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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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
7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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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 欧阳永享 陈娟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照 陈万照 何亮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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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2号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娟、陈万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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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6 |
8 |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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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 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照 陈娟 欧阳永享 何亮铭 陈万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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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6-1号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娟、陈万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照、陈娟、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388964.48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1日起至诉讼材料送达之日止,以9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25%计算利息;诉讼材料送达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75%计算利息)。2、判决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86万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沂蒙路中段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临兰押他项2014第0086号】在最高限额1.45亿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宁照、陈娟分别在最高限额1.1亿元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被告欧阳永享、何亮铭、陈万照分别在最高限额550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喜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秀派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5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被告共同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六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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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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