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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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环永罚罚[2021]第2000027号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 |
当事人:永嘉百盛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顺涨。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现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2月以来,当事人将电镀车间内清理出来约400公斤电镀槽缸废渣堆放车间门口,并由清洁工人作为普通垃圾进行处理。后清洁工人于2021年4月2日将这些电镀槽缸废渣用小货车运输至永嘉县黄田街道岭下村狮子街亭小巷时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本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对照当事人环评材料,当事人电镀车间产生的槽缸废渣属于危险废物,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置。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2021年4月2日)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1年4月2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截获6袋电镀淤泥物品;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2021年4月22日)和现场照片证据3张(2021年4月22日),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现场正在生产和生产时有危险废物产生的情况等;4.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空间布置的情况等;5.王晓丽和杨宏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电镀淤泥的出处;6.胡涨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随意处理电镀槽缸废渣的情况等;7.永嘉百盛电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5年3月已取得环评;8.关于对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已验收;9.《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情况;10.环境监察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本局于2021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永罚告〔2021〕33号),明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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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详情 |
2 | 永公(治)行罚决字[2020]01053号 | 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7月10日9时10分许,永嘉百盛电镀有限公司的保安没有遵守单位的值班制度未在视频监控室内在岗,当场被前来检查的民警查获,该行为对单位财产有被偷盗的安全隐患,属于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7日内整改,并处警告。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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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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