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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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孙瑞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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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4执1676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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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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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孙瑞金、洪泗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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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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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17-05-23 | 2017-10-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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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被告- 孙瑞金 洪泗美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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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7 | 2017-03-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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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24执1676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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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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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孙瑞金 洪泗美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来源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本院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被告- 孙瑞金 洪泗美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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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09本院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960407.8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律师费36587元和公告费260元;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对孙瑞金、洪泗美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6元,由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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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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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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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被告- 孙瑞金 洪泗美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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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960407.8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律师费36587元和公告费260元;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对孙瑞金、洪泗美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6元,由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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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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