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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安溪县城厢镇南英村第一小学旧址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孙瑞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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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24执1676号之二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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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8-10-10 2018-11-19
    2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孙瑞金、洪泗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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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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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县人民法院 2017-05-23 2017-10-30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被告- 孙瑞金 洪泗美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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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77 2017-03-02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闽0524执1676号 安溪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18 详情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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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孙瑞金 洪泗美 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来源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本院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被告- 孙瑞金 洪泗美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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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来源:安溪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09本院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960407.8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律师费36587元和公告费260元;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对孙瑞金、洪泗美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6元,由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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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9
    2

    [裁判文书]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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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24民初663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被告- 孙瑞金 洪泗美 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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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被告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24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960407.87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孙瑞金、洪泗美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律师费36587元和公告费260元;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对孙瑞金、洪泗美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6元,由孙瑞金、洪泗美、福建金鹭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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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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