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攀城管执(建)罚〔2019〕第132号 | 攀枝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大写: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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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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