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江市督局市监九罚处字〔2019〕152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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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详情 |
2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9〕652号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违法所得792元;2、罚款198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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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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