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综执罚字[2018]第1-869号 | 区城管办 |
2018年6月19日上午8时许,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被处罚人浙江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未经柯桥区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柯桥区福全街道杨绍线明月湾小区前占用城市道路促销商品,占道面积约5平方米,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谈话笔录为证。本局经审核认为,被处罚人浙江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以上罚款,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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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绍柯综执罚字[2018]第1-868号 | 区城管办 |
2018年5月2日上午9时许,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被处罚人浙江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未经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柯桥区福全街道杨绍线中国移动营业厅店外违规设置气拱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没有改正,对其进行依法查处。以上事实有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谈话笔录为证。本局经审核认为,被处罚人浙江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规设置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违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以上罚款,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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