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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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泰卫公罚【2021】24号 | 温州市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
2021年07月21日,泰顺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泰顺县罗阳镇青草湾商住中心21幢4层的泰顺县时代电影有限公司进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影院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1、该影院大门敞开,正常营业中;2、该影院前台从业人员高柠正从事收银售票工作,当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从业人员杨嘉怡正从事检票入场工作,当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3、现场拍摄照片3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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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2 | 泰卫公罚【2020】32号 | 泰顺县卫生健康局 |
2020年10月20日,泰顺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青草湾商住中心21幢301室、401室的泰顺县时代电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两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工作。以上事实由:该店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杨晓聪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林荣贤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杨才前、钟素蓉(女)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泰顺县农商银行,当事人已于当日履行完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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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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