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保监罚〔2017〕3号 | - |
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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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 详情 |
2 | 苏保监罚〔2014〕3号 | -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保监会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南京建邺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交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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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 详情 |
3 | 苏保监罚〔2015〕72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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