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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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宁光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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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2民初3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京宁光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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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6-25 |
2 |
廊坊天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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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18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廊坊天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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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1-09 | 2020-06-30 |
3 |
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廊坊天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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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民初1884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天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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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09-04 |
4 |
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天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天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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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民辖终23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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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24 |
5 |
(2019)苏0703执保223号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廊坊天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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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执保2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天舒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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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19-11-07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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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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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12-10 |
7 |
李保华与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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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执175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保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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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9-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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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华承揽与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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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91执17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保华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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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2-22 | 2019-11-29 |
9 |
甘肃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辰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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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4民辖终4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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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27 |
10 |
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辰奥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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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4民辖终4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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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29 | 2018-12-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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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合肥友杰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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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03-0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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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2执207号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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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2执恢490号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陈秀英、余俊执行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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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执恢4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 被告- 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陈秀英 余俊 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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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执恢490号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陈秀英、余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镜湖支行与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陈秀英、余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202执恢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你们立即履行(2015)镜民二初字第021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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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2 |
(2019)皖0202民1897号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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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丁劲松 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丁无白 李影 陈海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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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1897号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李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丁无白、李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金725万元、利息137801.37元、复利715.1元,及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被告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丁无白、李影对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0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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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3 |
(2019)皖0202民初1897号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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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民初18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丁劲松 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丁无白 李影 陈海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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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02民初1897号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丁无白、李影:我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丁无白、李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25万元、利息117564.79元、罚息58782.4元、复利715.1元(利息、复利、罚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以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以未偿还本金725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4.785%计算,罚息按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算);2、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36000元;3、被告芜湖宸宇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丁劲松、陈海红、丁无白、李影对被告安徽大中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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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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