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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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41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为上城区金狮苑24、25幢的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至2021年8月25日17:00时案发,上城区金狮苑24、25幢垃圾分类收集点内有1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存在破损,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桶和蓝色“可回收物”桶标识脱离老化、桶身有泥沙,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6.1.3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属未按照有关规定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就近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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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2 | 杭上市监他决〔2021〕4016号 | - |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告知承诺制,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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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详情 |
3 | 上综执罚字〔2020〕第0206012007160031号 | 上城区城市管理局 |
经查明:2020年6月28日16:10时,上城区金狮苑24幢西侧垃圾房有一塑料袋的厨房垃圾投放在该处的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未投放到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南京长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为该处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就近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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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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