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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迈科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大道西1888号迈科工业园1号厂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9
    • 法院公告 16
    • 失信被执行人 5
    • 送达公告 25

    法律诉讼60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全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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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7787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全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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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06
    2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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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9执复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复议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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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4-09
    3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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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保776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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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3-18
    4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禾伸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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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保51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禾伸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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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18
    5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广东以诺通讯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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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261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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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3-03
    6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桑格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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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5265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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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1 2021-02-09
    7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广东庄正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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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482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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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2-09
    8

    刘恒伟与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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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4065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原告-刘恒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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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4-26
    9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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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8264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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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3-03
    10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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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1482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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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1-04

    法院公告1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苏州明略创世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艺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中延 李忠梅 史世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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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4-17
    2 (2019)苏民辖315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明略创世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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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G74 2020-04-07
    3 (2020)粤1972破2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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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版 2020-02-19
    4 (2020)粤1972破2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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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七版 2020-01-22
    5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李中延 李忠梅 史世巧 东莞市艺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明略创世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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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G62G63中缝 2019-12-08
    6 (2018)沪0101民初2369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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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G13 2019-09-19
    7 (2018)沪0101民初2369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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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G13 2019-09-19
    8 (2018)苏05民初1520号 -

    原告-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艺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李中延 李忠梅 史世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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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9-08-23
    9 (2018)苏05民初1520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苏州明略创世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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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19 2019-08-11
    10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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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六、七版中缝 2019-04-18

    失信被执行人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106执2383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14 详情
    2 (2020)粤1971执6470号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2 详情
    3 (2019)粤03执1498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19-05-10 详情
    4 (2019)赣0921执298号 奉新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4-08 详情
    5 (2018)粤0304执41732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9-30 详情

    送达公告2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执7648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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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7648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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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7648号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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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2021)粤1972执874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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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8746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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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8746号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5410元及利息51722.2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为4966.27元),并承担受理费7748.67元;本案执行费6948元亦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476795.20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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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5
    3

    (2021)粤1972执7648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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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7648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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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7648号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3136.57元、利息356102.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151.24元(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4272.84元、执行费31357元,合计2927020.37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773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东莞市将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高丹丹)下一篇(2021)粤1972民初9255号公告应诉(张中良、陈迷、付建华、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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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4

    (2020)粤1972民初8264号公告应诉(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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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8264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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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8264号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作风评估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各一份。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一直保持良好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习惯通常由被告发送采购单,约定向原告采购电池材料,交货地点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盈丰工业园厂房3栋。付款方式为月结100天。根据原、被告结算对账确认,被告需要向已告支付的货款如下:1、截至2018年9月之前,被告尚欠原告公司20000元;2、2018年9月,原告共向被告供货电池230个,货款为188600元;3、2018年10月,原告共向被告供货电池200个,货款为164000元;4、2018年12月原告共向被告供货电池68个,货款为55760元。以上货款共计428360元,扣除双方认可的2018年9月、12月分别扣款490元、820元后,应付款合计为427050元。然而对于前述应付款,被告并未支付。共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有权自相应货款到期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原告作为供货方已经依约供货,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7050元及利息(以427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起息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进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进行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30434.43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2019)粤1972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1972破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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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5

    (2020)粤03民初173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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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1735号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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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1735号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1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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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6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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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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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883号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505002-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1964787.9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以1588198.80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1起计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1964787.96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二、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505003-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2623155.8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以1172107.92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2344215.84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2623155.86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三、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605006-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9422597.2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以1838600.65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9月19起计2018年12月12日以3677201.30元为基数计,从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5日之日止以9422597.22元为基数计,均按每年24%计算)。四、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YKZL201701001-ZL《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的租金6584230.98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7月19日起至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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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7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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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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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883号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年2月5日8时45分的开庭取消,现本院重新安排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051092020-02-1016:00:40:0联系人:李静仪、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2883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联系人:李静仪、刘燕明电话:830089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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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8

    (2019)粤03执异104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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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异104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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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040号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粤03执1498号]过程中,异议人湖北新楚凤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依法立案审查,案号为(2019)粤03执异1040号。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举证通知书,通知你司可在上述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未答辩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裁判。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10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向你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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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9

    (2019)粤03执异77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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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异773号 -

    当事人-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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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773号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佳沃尔科技企业申请执行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2019)粤03执149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外人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已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在审查过程中,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77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广东米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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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10

    (2018)粤1972民初17608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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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被告- 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 李中延 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周和平 易华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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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7608号李中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和平、易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7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偿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朗借字第0080号)项下的贷款本金12621019.79元;二、限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支付罚息:以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8年朗借字第0080号)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对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大朗镇美景西路188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1993)第特591、592号]及工业厂房[粤房地证字第C6681542-C6681546]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20000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李中延对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0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对于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2017)粤1972民初12093号民事调解书对被告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7173707.59元应收账款及孳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在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权及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24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1241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负担11481,由被告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李中延共同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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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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