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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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松农(种子)罚〔2021〕19号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推广、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数量2个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结合集体讨论意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库存蜜玉八号甜玉米杂交一代种子1包;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48.5元;3.并处罚款计人民币2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148.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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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详情 |
2 | 松农(种子)罚决字〔2019〕第14号 |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劣种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劣种子产品的违法行为。2019年8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种子产品并改正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袁渡?华中军冠豇豆种子20袋;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00.00元;3、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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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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