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启市监案字〔2019〕00188号 |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韭菜和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82元,处罚款10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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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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