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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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9〕0006号 | 长兴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长兴县夹浦镇环沉104国道东侧)负责管理的长兴国贸大厦(位于长兴经济开发区陈塘村)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长兴轻纺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帐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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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详情 |
2 |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8号 | 长兴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长兴县夹浦镇环沉104国道东侧)负责管理的长兴国贸大厦(位于长兴经济开发区陈塘村)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长兴轻纺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账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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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详情 |
3 |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7〕0141号 | 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长兴县夹浦镇环沉104国道东侧的长兴轻纺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荣官)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3幢2层喷淋管网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决定给予长兴轻纺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帐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8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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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6号 | 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负责管理的长兴环沉市场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长兴轻纺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账号:882020012013010001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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