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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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欧铠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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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2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欧铠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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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7-23 |
2 |
深圳市欧铠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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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2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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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8 |
3 |
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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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执10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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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16 |
4 |
深圳市欧铠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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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34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欧铠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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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1-01-22 |
5 |
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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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70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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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20-06-12 |
6 |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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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51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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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19-12-30 |
7 |
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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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586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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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10-24 |
8 |
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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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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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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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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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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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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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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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766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30 | 详情 |
2 | (2021)津0116执107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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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766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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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662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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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7662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76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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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2 |
(2020)粤0309民初2027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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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2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欧铠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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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274号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欧铠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10时30分在龙华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四日本公告于2021年1月4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黄彩逢联系电话:0755-210501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6楼会议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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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
3 |
(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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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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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738052.78元及利息(利息以708949.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29103.2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再追索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584号案件受理费2792.96元、18585号案件受理费3542.96元、18586号案件受理费2792.96元,均由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07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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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4 |
(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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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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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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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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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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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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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584-18586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系列三案,因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9时30分在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法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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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6 |
(2019)粤0310民初1513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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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51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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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513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6元,保全费4058元,均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方式:刘容峥0755-23259051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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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7 |
(2019)粤0310民初1513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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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51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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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513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联系方式:刘容峥0755-23259051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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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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