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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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睿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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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异1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青岛睿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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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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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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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民初3063号之二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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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5-07 |
3 |
竺建平、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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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恢1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竺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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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12-02 | 2020-05-28 |
4 |
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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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5民初970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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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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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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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恢6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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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4-28 | 2020-04-30 |
6 |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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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执30号 | - |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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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5-17 |
7 |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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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执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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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6 | 2019-05-17 |
8 |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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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执3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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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5-05 |
9 |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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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执35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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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9-05-05 |
10 |
铜陵市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宁波华丰盈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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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执29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铜陵市西湖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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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12-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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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沈中执字第00739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1-19 | 详情 |
2 | (2015)黄浦执字第03321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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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钱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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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异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海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钱爱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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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异176号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海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钱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已作出(2020)浙0212执异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青岛睿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20)浙0212执596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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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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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海军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为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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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83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徐海军 当事人- 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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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837号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海军与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徐海军享有宁海县桃源街道四季桃源9幢301室、3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停止对宁海县桃源街道四季桃源9幢301室、302室的房地产的执行。本案受理费10272元,由被告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黄德义、章灵燕(联系方式:59979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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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3 |
原告徐海军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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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83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徐海军 当事人- 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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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26民初5837号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军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诚信诉讼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徐海军起诉要求:1、判决解除原告购买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四季桃源9幢301室、302室房屋的查封,并立即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2、依法判决确认坐落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四季桃源9幢301室、3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决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协助和配合原告办理宁海县桃源街道四季桃源9幢301室、302室的产权过户登记;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2月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黄德义(联系方式:59979039)书记员:章灵燕(联系方式:599790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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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4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王祉絖、王俊杰及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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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32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当事人-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 王祉絖 王俊杰及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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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3264号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王祉絖、王俊杰及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5日为5827458.3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及律师费10000元;二、被告王祉絖、王俊杰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分别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祉絖、王俊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0987元,由被告宁波希望建材有限公司、王祉絖、王俊杰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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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
5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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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5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被告- 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 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 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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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538号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宁波可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大家旺实业有限公司、宁海大家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源复合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民初538号民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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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6 |
(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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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当事人- 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 王祉絖 王俊杰 华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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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王祉絖、王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被告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王祉絖、王俊杰、华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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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
7 |
(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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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当事人- 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 王祉絖 王俊杰 华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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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王祉絖、王俊杰、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被告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王祉絖、王俊杰、华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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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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