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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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镇市监行罚字[2017]152号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镇市监罚字【2017】 152 号 当事人:富尧 身份证号码:222326197812200011 地址(住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一街三委二组 联系方式:136943670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富尧 职务:负责人 年龄: 38 性别: 男 营业执照编号: 220821600020331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镇赉县镇赉镇新通达食品商店所使用的电子称已超过检定期限,并正在使用。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经富尧签字确认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证据二:经富尧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 证据三:经富尧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 。 证据四:经富尧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 ;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镇赉支行缴纳罚没款(帐户:镇赉县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07871001040012407,地址:镇赉县镇赉镇嫩江西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镇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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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镇烟专处字(2016)第006号 | 镇赉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烟专处字〔2016〕第 006号 案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当事人:富尧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9岁 身份证号码:222326197812200011 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一街三委二组 现 住 址:吉林省镇赉县英伦印象 职 业:个体卷烟零售户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20821112916 联系电话:13694367036 2016年03月07日,我局稽查大队刘长军(执法证件号:22G035)、范国全(执法证件号:22G042)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检查证件后,依法对吉林省镇赉县英伦印象的“新通达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富尧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并当场在其二楼仓库内查获涉案卷烟红梅(软黄)贰拾伍(25)条,经现场勘查,上述涉案卷烟均未喷有该商店防伪喷码的卷烟。在查获现场当事人富尧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经过对上述涉案卷烟的鉴定结果认定为真品卷烟。在对“新通达食品商店”检查和勘验过程中,当事人富尧始终在案发现场。 同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对上述涉案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03月07日,我局对富尧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涉案卷烟系当事人的房东找当事人代卖的,是房东的亲戚得了重病,没有能力经营其商店,剩了点烟让当事人帮忙卖出;在对当事人富尧的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富尧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全部属实。 当事人富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为玖佰伍拾肆(¥954元)。 本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涉案卷烟实物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和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证明资料等证据齐备。 本局于2016年03月09日向当事人富尧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文书编号为“镇烟专处告字第006号”,并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富尧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富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当事人认错态度比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进货总额玖佰伍拾肆(¥954元)的百分之五罚款即肆拾柒元柒角(¥47.70元)。 将涉案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当事人富尧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农业银行(地址:嫩江西路)。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赉县烟草专卖局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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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镇烟专处字(2015)第007号 | 镇赉县烟草专卖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烟专处字〔2015〕第 007号 案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当事人:富尧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年龄:38岁 身份证号码:222326197812200011 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一街三委二组 现 住 址:吉林省镇赉县 职 业:个体卷烟零售户 联系电话:13694367036 2015年04月17日,我局稽查大队宁大鹏(执法证件号:22G088)、李维(执法证件号:22G041)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检查证件后,依法对吉林省镇赉县英伦印象的“新通达食品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富尧存在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并当场在其柜台内查获涉案卷烟中华(软)壹条,经现场勘查,上述涉案卷烟均未喷有该商店防伪喷码的卷烟。在查获现场当事人富尧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经过对上述涉案卷烟的鉴定结果认定为真品卷烟。在对“新通达食品商店”检查和勘验过程中,当事人富尧始终在案发现场。 经查,上述涉案卷烟系当事人的朋友拿来让其帮忙代卖的;在对当事人富尧的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富尧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全部属实。 本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涉案卷烟实物照片、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和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证明资料等证据齐备。 本局于2015年04月20日向当事人富尧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文书编号为“镇烟专处告字第007号”,并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富尧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并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富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件。当事人认错态度比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罚: 处以进货总额(¥550元)的百分之五罚款(¥27.5元)。 将涉案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当事人富尧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农业银行(地址:嫩江西路)。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赉县烟草专卖局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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