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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日月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天路83号和丰五金交电城B区199、200号商铺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9]3830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东日月通用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QYF42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南天路83号和丰五金交电城B区199、20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毕建海经营范围:批发业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天路83号和丰五金交电城B区199、200号商铺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未经“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许可,销售、存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标识的小型断路器产品一共1413只,已售出数量91只,库存数量1322只(共24种规格)。已售出的上述标有“”图案的小型断路器产品91只,型号、数量分别为:1.G45LE-2P25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0只;2.GPNLE-321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4只;3.G45LE-3P4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9只;4.G65LE-2P1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5只;5.NGLE3P10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2只;6.G65LE-2P16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3只;7.G45LE-3P2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5只;8.G45LE-3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4只;9.G45LE-2P63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3只;10.G45LE-2P4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5只;11.G65LE-2P63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2只;12.G65LE-2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3只;13.GPNLE-32C类2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7只;14.G65LE-2P2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3只;15.G65LE-2P25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2只;16.G65LE-4P16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只;17.G45LE-3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只;18.G45LE-4P16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2只;19.G65LE-4P2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只;20.G65LE-4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3只;21.NG-100LE3P8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只;22.G45LE-3P25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4只;23.G45LE-3P63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只,销售总金额合计为1128.07元。库存的上述标有“”图案的小型断路器产品,数量1322只(共24种规格),型号、数量分别为:1.G65LE2P2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81只;2.G65LE2P16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08只;3.G45LE2P63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20只;4.G65LE2P1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20只;5.G65LE2P25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54只;6.G45LE2P25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75只;7.G45LE3P4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45只;8.G65LE2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54只;9.G65LE4P16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54只;10.G65LE2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50只;11.G45LE3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45只;12.G45LE3P25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45只;13.G65LE2P63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5只;14.G45LE2P4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70只;15.G45LE3P63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60只;16.G45LE3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42只;17.G45LE4P16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60只;18.G65LE4P2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27只;19.G65LE4P32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27只;20.NGLE3P10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0只;21.G45LE3P2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40只;22.NG-100LE3P8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10只;23.GPNLE-321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60只;24.GPNLE-32C类20A小型断路器,数量为60只。上述标有“”商标图案的小型断路器经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鉴定,认定均属于侵犯“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上述标有“”商标图案的小型断路器被鉴定均属于侵犯“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无异议。“”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303616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7602.8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和经营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现场照片、《施耐德知识产权投诉书》、销售单据、鉴定《说明》等资料,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及有关情况;3.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商标权利人和商标注册的有关情况;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委托代理人郭少川身份证等复印件、员工证明、《授权委托书》、承诺书等资料,证明商标权利人委托人的相关情况。我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9)第0201910050000198-0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综上,当事人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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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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