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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昌置业

    台州和昌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镇前路8号213室(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台市监处罚〔2021〕40559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认为,人脸信息作为一种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是一种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当事人通过人脸识别系统《销售案场中介风控》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目的在于准确区分消费者来源渠道,便于与分销商结佣或作员工业绩评定,实质是为了自身成本控制,与消费者利益无关,因此当事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无必要。当事人通过人脸抓拍设备采集消费者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全程既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更未经消费者同意;当事人通过人脸认证机采集消费者个人身份证信息和人脸生物识别信息,虽经消费者同意,却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和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必要原则,属于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未经消费者同意而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以18万元罚款。当事人在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宣传“全优双学区风口椒江东”“椒江东双学区”“眼界主城未来双学区资源”等内容,虽是基于区政府的会议纪要及当事人与教育局签署的合作协议所载内容的客观宣传,但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28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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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详情
    2 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15号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20〕第00015号被处罚人:台州和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DUQ2D68(1/1)法人或负责人:徐良职务:总经理身份证号码:210302********0636联系电话:1375630036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镇前路8号213室2019年10月14日9时00分,在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内,该工地的建设单位为被处罚人台州和昌置业有限公司。被处罚人台州和昌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的情况下,利用运输单位台州市方源运输有限公司旗下浙J?06191重型自卸车处置运输工地里施工产生的渣土。被处罚人在收到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场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被处罚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二、现场草图确定案发工地的具体方位。三、委托代理人薄阳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10月14日9时00分,被处罚人在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查处的事实。四、(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处罚人台州和昌置业有限公司是椒江区下陈街道机场路以东、洪三路以北地块项目工地的建设单位。五、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18683)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被处罚人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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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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